法制的手抄報辦報資料:法治思維是程序性思維
程序的基本含義: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。二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、同等關注。三是權力在陽光下運行,在監(jiān)督中行使。四是執(zhí)法司法者不能從當事人那里牟利,否則會出現(xiàn)偏私。程序的本質是一種形式合理性、可實踐的理性。借助程序這個“形式性操作杠桿”,就把利益的博弈和價值衡量轉化為在法治規(guī)程上表達的訴求,人情、關系、偏見、恣意才會被消除,相應糾紛和問題最后都會在法治軌道上得以解決。
機會公平。主要是指起點公平、過程公平。這符合人們的普遍理性。先來先得、抓鬮決定勝負都是機會公平的經典例子。法治思維不僅要考慮實體上是非對錯,更要確定一套開放、公平、透明的程序規(guī)則。既定程序對每一個人都是相同的,按程序辦事,最終結果即使不盡如人意,但因公平、透明,各種不滿都會自我釋然。從人類生活經驗看,程序優(yōu)先的價值就是從制度上最大限度地維護人們在起點、過程上的公平。
法制的手抄報圖
中立公正。古羅馬皇帝康德茂喜歡決斗,而且從未輸過。究其原因,格斗規(guī)則由他制定:凡他上場必手執(zhí)利刃,而對方只能按他要求或持木質工具或徒手。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方式,違背了程序中立公正原理。正如馬克思所說,當規(guī)則利己和偏私的時候,公正就沒有任何意義了。執(zhí)法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,如果不能中立公正行使,就會導致尋租越軌,喪失公信力。
權利救濟。無救濟則無權利。任何人權利受到侵害,都應通過平等機會和公正程序得到救濟。權利救濟渠道是社會關系修復的主渠道,對維護社會秩序作用重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