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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古代刑罰的相關知識

      時間:2024-05-18 21:50:14 澤彪 國學常識 我要投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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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古代刑罰的相關知識

        代刑罰是作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,他的發(fā)展與變化,實質上也是整個中國社會發(fā)展與進步的濃縮。刑罰體系的發(fā)展與變化的原因是多層次的,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特點,同時代不同的當權者亦有不同的舉措。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古代刑罰的相關內容,僅供參考,希望能夠幫助大家。

      古代刑罰的相關知識

        棄市是如何執(zhí)刑的?

        棄市即“刑人于市,與眾棄之”,語出于《禮記·王制》,“市,眾所聚,與眾人共棄之也”(《釋名》),是古代在市這樣的人較為集中的地方將犯人處死,并將尸體暴露在街頭。棄市是在鬧市上執(zhí)行,其目的是儆嚇后來者,使人們因畏懼犯罪將會受到酷刑而不去犯罪。棄市在秦、漢、魏、晉各代極為流行,南朝宋、齊、梁、陳,北朝魏均有棄市的法定刑,北齊、北周及隋唐以后法律已沒有棄市的法定刑,但隋唐兩代以后執(zhí)行死刑一般都用棄市。棄市刑致人死亡的方法各代不一,秦時為腰斬,漢代為斬首,魏晉以下為絞刑。

        徒刑的“徒”是什么意思?

        徒刑是拘役迫使犯人服勞役!吨芏Y·秋官·司圜》:“凡害人者,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,任之以事而收教之。能改者,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!贝思匆院蟮耐叫。商周時期貴族出行都坐車,“徒”的本義是步行,因而衍生出地位卑賤的服役者的字義。前秦時犯罪人受刑后總稱為“刑徒”,受肉刑后還要服苦役,男犯有“城旦”、“鬼薪”、“隸臣”、“司寇”等,女犯有“舂”、“白粲”、“隸妾”等苦役。漢文帝廢除肉刑,將服苦役作為主刑使用,奠定了后世徒刑的基礎。曹魏將這些苦役刑歸納為髡刑、完刑、作刑等三類。五代后周時,法律正式將勞役刑定名為“徒刑”,隋代將徒刑定為五刑之一,歷代相沿,犯罪人白天服役晚上關押的刑罰制度直到清末都未改變,但刑等、刑期以及執(zhí)行細節(jié)歷代有所不同。清末改革法律,采用了西方的徒刑制度,分為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兩種,但保留了徒刑分五等的傳統(tǒng)。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典才廢除了五等制度。

        古代刑罰的演變:

        原始社會

        原始社會的舜禹統(tǒng)治的時期確認不少有關處罰的習慣。《尚書·堯典》載有:“象以典刑,流宥五刑。鞭作官刑,撲作教刑,金作贖刑。眚災肆赦,怙終賊刑。欽哉! 欽哉!惟刑之恤哉。”當時的處罰習慣,將貪贓(墨)行為與劫掠(昏)殺人行為并列,一并處罰,體現(xiàn)了當時的社會已經(jīng)注重對行政人員的整治和管理,嚴厲制裁瀆職、貪污行為。

        《尚書·呂刑》對原始社會末期的處罰方式作了這樣的說明:“苗民弗用靈,制以刑,淮作王虐之刑曰法”,“爰始淫為劓、刵、諑、黥”。又據(jù)《后漢書·刑法志》說:“(禹)自以德衰而制肉刑”。

        夏代

        逐步確立了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的五刑制度。

        商代

        刑法嚴酷。盤庚規(guī)定“乃有不吉不迪,顛越不恭,暫遇奸宄,我乃劓殄,滅之無遺育”。死刑除去斬刑外,還有醢、脯、焚、剖心、刳、剔等刑殺手段。

        西周

        形成以圜土之制、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、拘役等刑罰,以及贖刑、流刑等制度作為五刑的補充,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的成熟階段。

        春秋戰(zhàn)國

        時期仍然以五刑為主,殘酷性并沒有改變、商鞅被處死時,即用車裂之刑,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。

        秦

        刑罰出現(xiàn)了新的變化,主要有笞、杖、徒、流放、肉、死、羞辱、經(jīng)濟、株連八大類。其中前五類相當于現(xiàn)代的主刑,后三類相當于現(xiàn)代的附加刑。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,有明顯的過渡的特征。

        漢代

        對刑罰進行了改革,漢文帝十三年,下詔廢除肉刑,著手改革刑制。具體有:凡當完者,完為城旦舂;當黥者,髡鉗為城旦舂;當劓者,笞三百;當斬左趾者,笞五百,當斬右趾者,棄市。這樣就改變了原“五刑”制度。但是也出現(xiàn)問題:第一,斬右趾,改為棄市;第二,以笞代替劓刑、斬左趾,結果受刑者“率多死”。后,漢景帝又兩次下詔減少笞數(shù),第一次是笞五百減為三百,笞三百減為二百。第二次是笞三百減為二百、笞二百減一百。改革之后,除死刑以外,還有笞刑,而宮刑未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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